訴訟救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救字,114年度,9號
PTEV,114,屏救,9,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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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阮國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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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