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阮國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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