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君良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相 對 人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屏
代 理 人 簡世安
相 對 人 賴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4年
度屏補字第264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可參,並有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損害賠償事
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
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