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4年度,498號
PTEV,114,屏小,498,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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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49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堯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
告之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被告之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取本件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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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