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福松
相 對 人 劉俊緯
劉川婷
林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91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30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應分別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9,91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
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同法第
85條第1項前段亦設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訴部分,聲請
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就判決附圖方案A所示暫編地號661(1)、6
68(1)範圍內有通行權存在,相對人應將設置之圍籬拆除,
不得妨礙其通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
元;反訴部分,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依通行面積逐年給付
償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嗣經本院112年度屏簡字
第205號判決:本訴部分,聲請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
費用1,990元由相對人即被告平均負擔;反訴部分,相對人
即反訴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反訴訴訟費用1,33
0元,其中1,064元由聲請人即反訴被告負擔,餘由相對人即
反訴原告負擔。相對人即被告就本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反
訴部分,兩造對各自不利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經本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第一審本訴裁判費為1,990元,
由聲請人預納在案,第一審反訴裁判費為1,330元,由相對
人等三人預納在案,此外相對人劉俊緯尚有支出地政規費4,
000元(此部分按第一審判決本、反訴諭知之訴訟費用核算
比例分擔),合計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為3,990元、第一審
反訴訴訟費用為3,33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2,855元,由相
對人劉俊緯預納在案,此外相對人劉俊緯尚有支出地政規費
14,500元,合計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7,355元。是聲請人及相
對人應分別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即依後附表1所示,互為抵
銷結果依附表2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1:
當事人 第一審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由相對人負擔) 應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金額(27,355×左列比例) 本 訴(相對人平均分擔) 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1,990×左列比例) 應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金額(2,000×左列比例) 反 訴 (聲請人負擔1,064元,相對人負擔266元,負擔比例為8:2) 應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金額(2,444×左列比例) 應賠償相對人劉川婷之金額(443×左列比例) 應賠償相對人林玉英之金額(443×左列比例) 劉福松 - - - 8/10 1,955 354 354 - - 劉俊緯 1/3 664 - 2/10×1/3 - 30 30 1/3 - 劉川婷 1/3 663 666 2/10×1/3 163 - 30 1/3 9,118 林玉英 1/3 663 666 2/10×1/3 163 30 - 1/3 9,118 附表2:
說明 計算式 賠償數額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數額 依附表1所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劉俊緯1,955元,相對人劉俊緯應賠償聲請人664元,兩者互為抵銷 0000-000=1291 1,291 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數額 依附表1所示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應賠償聲請人663元,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354元,兩者互為抵銷 663-354=309 309 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應分別賠償相對人劉俊緯之數額 依附表1所示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應分別賠償相對人劉俊緯9,947元,相對人劉俊緯應分別賠償相對人劉川婷、林玉英30元,兩者互為抵銷 9947-30=9917 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