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2年度,333號
ILEV,112,宜簡,333,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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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33號
原 告 許維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太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聰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後於民國114年5月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6,249,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
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88元,尚應補繳32,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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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