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292號
SLEV,114,士補,292,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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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華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斯聰
訴訟代理人 王辰罡律師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盧寶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計算式:6萬6,000+2
萬2,000=8萬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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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