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932號
SLEV,114,士簡,932,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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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32號
原 告 邱順富


被 告 美奈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蓉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2,2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572元,扣除之前
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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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奈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