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787號
SLEV,114,士簡,78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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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7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江宗翰
被 告 高昇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93195元,及分別依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嗣於訴訟程序
進行中,原告更正利息起算日,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9319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核其上開變更請求部
分,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之規定,應予
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與如附表二所示第三人訂立分期
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約定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如附表
二所示商品(各該商品之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僅繳納如附表二所示之
繳付期數後即未再繳納,依約如被告未按期繳款,則其餘未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嗣經如附表二所示第三人已
於各該契約中載明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然依民法第38
9條規定,原告自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
,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爰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 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影 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又原告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1964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2 8010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3 22106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4 18810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5 5658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6 538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7 28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8 716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9 996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0 888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1 537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2 924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3 27268元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4 745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5 466元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6 470元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7 303元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8 890元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19 1626元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6%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 即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 金額 期數 分期 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 繳付 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手機 982 24 23574 自111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2 1964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手機 1335 24 32059 自111年11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18 8010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手機 1579 24 37905 自112年7月25日至114年6月25日 10 22106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 手機 1710 18 30790 自112年10月25日至114年3月25日 7 18810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固特異輪胎 943 12 11325 自112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6 5658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蘭氏養蔘飲 538 6 3232 自113年1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5 538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蝦 140 6 842 自113年2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4 280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明蝦 358 6 2153 自113年2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4 716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飲料、 洗衣用品 332 6 1993 自113年3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3 996 1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洗髮精、 沐浴乳 296 6 1781 自113年3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3 888 1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鞋子 179 6 1074 自113年3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3 537 1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飲料 231 6 1390 自113年4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 924 1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手機 1604 18 28875 自113年4月25日至114年9月25日 1 27268 1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洗衣用品 149 6 896 自113年5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1 745 1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洗衣用品 233 3 699 自113年6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1 466 1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餅乾 94 6 565 自113年6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1 470 17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洗髮乳 303 3 909 自113年7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 303 18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飲料 445 3 1335 自113年8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1 890 19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滿德輪胎 813 3 2438 自113年8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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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