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哲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旻芬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涵
法定代理人 張元
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