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高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贊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林志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驛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0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