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1075號
SLEV,114,士簡,1075,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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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趙詠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及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而因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5
6,548元(計算式:1,500,000+56,548=1,556,548,利息計算式
詳如附表,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扣除之前所繳納裁判費2,150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元均為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4年5月21日 114年8月14日 (86/365) 16% 5萬6,547.95元 小計 5萬6,547.95元 合計 5萬6,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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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