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1035號
SLEV,114,士簡,1035,202508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林浩毅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庭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請求汽車修繕費新臺幣(下同)142,000元部分,不得於過失傷
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