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14年度,25號
SLEV,114,士救,2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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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袁秀雲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8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對相對人趙偉成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87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新莊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惟聲請人
於上開案件所提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中,未具體表明訴之
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
,本院乃裁定駁回起訴在案,有前開民事裁定可參,故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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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