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999號原 告 王瑞評 被 告 劉瓊瑜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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