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永庭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許怡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