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鐘
被 告 任孟純(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
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
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9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3年12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
,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
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