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417號
SLEV,114,士小,1417,202508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被 告 周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