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被 告 拓見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8 月25日14時31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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