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024號
SLEV,114,士小,102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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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 告 于科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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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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