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李日舜
李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第1項所示之顯 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1.71平方公尺 蔡慶勇1/800 李日舜99/800 李慧真1/8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0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78.75平方公尺 蔡慶勇1/200 李日舜99/200 李慧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