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627號
SLEV,113,士簡,1627,202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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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亮語

顏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建治
陳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357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
敗訴部分之金額為532,047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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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