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雪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9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