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徐子貽
被 告 莫德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