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翊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1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翊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翊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
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意出售門號予詐
騙集團,使詐騙集團能夠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不
僅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騙集團得以順遂詐
欺取財犯行,司法機關難以查獲正犯之犯行,造成此類犯
罪層出不窮,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王曉萍達成和
解,以賠償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失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241號 被 告 吳翊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翊如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給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 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遂行財產犯罪,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 查無門,竟以縱有人持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騙之 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先由陳忻妮(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 民國111年8月12日晚間6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 0號「遠傳台北延五直營門市」,同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後,再交由並交給其同性伴侶 吳翊如,吳翊如再於上址門市門口,以每個門號新臺幣400 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光頭」之人及 所屬詐騙集團,以此方式容任他人藉本案門號遂行詐欺取財 犯罪。嗣詐騙集團於取得本案門號後,先於111年9月3日下午 3時16分許,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註冊取得蝦皮購物平台會員帳號「bee395843」(下稱蝦皮 會員帳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 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 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蝦皮會員帳號交易系統 產生之附表所示虛擬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 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曉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翊如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陳忻妮之供述。
(三)告訴人王曉萍之指訴。
(四)告訴人王曉萍提出之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五)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遠傳電信公司函覆之預付卡 申請書各1份。
(六)上開蝦皮會員帳號之手機門號認證資料、附表所示之中國 信託虛擬帳號交易明細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容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0 王曉萍 111年9月3日下午4時10分許,假冒旋轉拍賣網站買家私訊王曉萍,佯稱:無法下訂結帳,要加入某QR Code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點擊加入並按客服指示匯款。 111年9月3日下午6時52分許 0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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