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明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
所載:「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應刪除;證據並所
犯法條一第6行所載:「0000000U0893」,應更正為「00000
00U0107」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