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297號
SLEM,114,士簡,297,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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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世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生魚片乙批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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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