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國峰
被 告 蘇祺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國峰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祺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賭具壹副、限注卡參張、骰子肆拾顆、籌碼柒佰張
、抽頭金籌碼參拾張、監視器壹組及計分紙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