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勇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勇毅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