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191號
SLEM,114,士簡,191,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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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勇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勇毅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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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