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185號
SLEM,114,士簡,185,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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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6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吉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
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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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