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昱維犯收受贓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5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