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128號
SLEM,114,士簡,128,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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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偉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彈貳拾玖支及殘渣袋
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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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