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14年度,325號
SLEM,114,士交簡,32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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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正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撤緩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正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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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