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朴簡字第17號原 告 汪婉甄 訴訟代理人 鄭芃律師被 告 蔡融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因颱風停止上班,茲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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