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4年度,133號
CYEV,114,朴小,133,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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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33號
原 告 王丹

被 告 蘇彥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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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