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68號
原 告 王嘉裕
訴訟代理人 王嘉鴻
被 告 葉倉弦
阮氏紅 國內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
葉美子
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依原告民國114年8月8日書狀訴之聲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734元(計算式:請求返還之土地面
積*公告土地現值=56.46平方公尺*2,900元/平方公尺=163,7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1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