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秋娥、許**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許**之完整姓名,並以
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列被告許**,未表明完整被告姓
名,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惟屬情形可以補正。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本院已依職權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調閱11 2年林地字第068250號收件字號及土地謄本之相關資料,請 先與書記官約定時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