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617號
CYEV,114,嘉簡,617,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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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明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雨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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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