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563號
CYEV,114,嘉簡,56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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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原 告 TRI SUGIANTI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CACIH UNENGSI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226元(即印尼盾164,888,200元),及
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印尼盾164,888,2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226元(即印尼盾16
4,888,200元,以民國114年5月13日匯率545.58換算),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
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間均在新竹縣芎林鄉擔任
看護一職,且同為印尼籍而結識,嗣後被告以其印尼家人做
生意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貸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印尼盾169,818,200元,孰料,被
告僅於113年11月23日提前清償原告印尼盾493萬元後便不知
去向,原告於113年3月16日以通訊軟體WhatsApp向被告聯繫
,催告被告清償剩餘借款印尼盾164,888,200元,惟被告仍
一再推託,嗣後更是拒接原告電話,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紀錄、通訊軟體WhatsApp  對話紀錄截圖(見竹北簡調卷第26頁至第36頁)在卷可佐,且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本 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 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借貸並未約定 有期限,而原告於114年3月16日以通訊軟體WhatsApp催告被 告清償借款(見竹北簡調卷第36頁),且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 上相當期限者,已發生催告之效果,應認此未定期限之借貸 已經催告屆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是原告請求返還借款, 為有理由。
六、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2,226 元(即印尼盾164,888,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114年7月17日(見本院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 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附表
時間 金額(印尼盾) 備註 000年7月10日 2000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0月23日 962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1月1日 980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1月7日 1225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1月23日 -493萬 匯款戶名Cacih unengsih 為被告還款 000年12月4日 1948萬 匯款戶名Tri sugiyanti為原告 000年12月16日 4910萬 匯款戶名Samiyem 為原告母親 000年12月29日 2970萬 匯款戶名Mulyadi 為原告先生 000年12月31日 1002萬8200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月2日 984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總計 164,888,200 164,88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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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