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冠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耀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2,137【計算式:原
判決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1
9日,按6%計算之利息共2,137元=1,502,13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