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38號
CYEV,114,嘉簡,38,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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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尚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05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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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