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黃光民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童素禎
童國樑
童素芬
童國琛
童議鋒
蔡蕙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說明請求各被告賠償金額之計
算方式(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