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466號
CYEV,114,嘉小,466,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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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66號
原 告 王心妤
法定代理人 羅蕙棻
王乃俊
被 告 黃靖諺 地址欠詳
黃靖諺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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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