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江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80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
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