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398號
CYEV,114,嘉小,39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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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王裕程

被 告 陳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7元,及其中新臺幣7,172元自民國1
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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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