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雅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依法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250元,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114年7月16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㈠到院補正民事聲明上
訴狀內上訴人(即具狀人)之簽名或蓋章;㈡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上開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而
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上訴人既未遵
期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