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493號
CYEV,113,嘉簡,493,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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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順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燕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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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