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妨害請求權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4年度,400號
OLEV,114,員補,400,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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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凌陳俊勇邱佳娟、劉意欣、劉珈均、彰
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間民事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敘明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
依據)(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5日提出「民事『結構權利侵權
』起訴書補正」【下稱系爭補正狀】,第4、5項言及「未經
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程序」、「除去、防止妨害請求權」
、「知法違法行為」等字句,究竟請求權基礎為何不明,有
釐清必要。另同書狀中有關對本院114年度員再簡字第1號民
事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113年度員簡字第284號案聲請補充
判決、聲請更換法官事,本院前於同年7月27日裁定中已明
確說明不在本件處理範圍內,再予強調)。
二、系爭補正狀第4頁記載「邱佳娟賴意欣負有連帶責任,待
他案確立再行追訴。」等語,意指原告於本件不針對該2人
提告(撤回起訴)?請具狀敘明。
三、分別陳報原告就系爭補正狀第3項中追加訴之聲明第一、二
、三項所有利益各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 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異動涉
及權利人及義務人之姓名不予遮掩)。
五、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其於同狀第4項記載,被告劉
珈均既係因受贈(登記原因:「贈與」)而取得土地應有部
分,則原告主張對之請求權之依據為何?原告如何可對之主
張優先承買權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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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