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4年度,185號
OLEV,114,員小,185,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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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被 告 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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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