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57號
原 告 李林靜惠
李正琦
訴訟代理人 施振超律師
被 告 楊香穎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