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175號
NTEV,114,投簡,17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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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洪金勝
被 告 簡四通

林德謨

朱秀

林靜宜

林明鴻

林紋鳳


林玟慧

林佳微

林韋如

褚蕎蓁

褚雨潔


褚林寶鏡

褚世彬


褚羽蓮

褚連永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褚世英

被 告 褚峰明

褚芝晨(即褚素廟承受訴訟人)


張玉惠(即褚素廟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褚宏文

被 告 林百顯

林賜安

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被 告 林 雲

陳茂榮

陳育成

陳育琪

陳志明

林彩嬌

蔣林彩描

林彩圓

林貴美(即王俊男承受訴訟人)


王國良(即王俊男承受訴訟人)


王國權(即王俊男承受訴訟人)


王國洲(即王俊男承受訴訟人)


王淑慧(即王俊男承受訴訟人)


王淑玲

王景

王淑真

王泳心

王俊賢

王 箳


林雅芬


林雅貞

林珮瑜

林惠萍

許美容

簡漢欽

簡漢柱

簡秀

瑞明

洪志昌

洪志成

陳文鴻(即洪秝湘承受訴訟人)


陳靖怡(即洪秝湘承受訴訟人)


洪荻順(即洪秝湘承受訴訟人)


洪晟閔(即洪秝湘承受訴訟人)


陳威東

陳建男

陳美珠

陳美鳳

陳美蘭

黃簡素越

簡瑞璨

黃素珠

簡伯修


簡志展

簡瑞東

簡瑞滄

簡素珍

林誠花

林 志

林筱曼

林錫君

何信漩

何茉辰

林芳治

林弘純

林顯松

李淑女

林汶

林汶姿

林裕益

林福助


林佳柔

梁汝富

梁烈成

梁淑媜

淑琴

簡燕琴

王壽榕

王淑慧

王淑媛


王淑嫻


王紫蓁


王淑芳


簡妙恩

簡杏

簡文燦


簡美珍

簡素貞


簡榮榆

簡榮得

簡榮俊

簡美玉

簡美芳

簡美慧

何承典

何秀美

何玉燕

洪金枝


簡 民


簡俊民

簡廷恩

簡松欽

簡秉利

簡秉峙


簡坤永

簡維


簡宏洲

廖明珠


簡仁

簡 躍


簡 波


簡助雄

廖怡鈞

廖昭

紀煜賢


簡輝

簡怡娟


簡鳳葵

簡若娉

簡榮賜

簡瑞光

紀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林德謨等44人,應就被繼承人簡秋景所有
,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18平方公尺)之
應有部分三萬六千七百二十分之二千零四十,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簡許美容等50人,應就被繼承人簡朝所有
,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18平方公尺)之
應有部分三萬六千七百二十分之九百五十二,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三所示被告簡妙恩等5人,應就被繼承人簡水河所有
,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18平方公尺)之
應有部分三萬六千七百二十分之八百一十六,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四所示被告簡榮榆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簡天來所有
,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18平方公尺)之
應有部分一千一百五十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五所示被告洪金枝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簡正吉所有
,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18平方公尺)之
應有部分九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18平方公
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六「應有部
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褚素廟
、王俊男、洪秝湘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褚素廟繼承人為褚
芝晨、張玉惠;王俊男繼承人為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
王國洲、王淑慧;洪秝湘繼承人為陳文鴻、陳靖怡、 洪荻
順、洪晟閔,有褚素廟、王俊男、洪秝湘之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8頁、第99頁至第122頁、第207頁至
第212頁),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9頁、第9
7頁至第98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簡四通、林德謨、朱秀英、林靜宜、林明鴻、林紋鳳、
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褚蕎蓁、褚雨潔、褚世英、褚林
寶鏡、褚世彬、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芝晨、張玉惠
、褚宏文、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林彩嬌、蔣林
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
、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王俊賢、王箳、林雅
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簡許美容簡漢欽簡漢柱
簡秀梅、簡瑞明洪志昌、洪志成、陳文鴻、陳靖怡、洪
荻順、洪晟閔、陳威東、陳建男陳美珠、陳美鳳、陳美蘭
、黃簡素越、黃素珠簡伯修簡志展簡瑞東、簡瑞滄、
簡素珍、林誠花、林志、林筱曼林錫君、何信漩、何茉辰
、林芳治、林弘純李淑女林汶俸、林汶姿林裕益、林
福助、林佳柔、梁汝富、梁烈成、梁淑媜、梁淑琴、陳簡燕
琴、王壽榕、王淑慧、王淑媛、王淑嫻、王紫蓁、王淑芳、
簡妙恩、簡杏恩、簡文燦、簡美珍、簡素貞簡榮榆、簡榮
得、簡榮俊、簡美玉、簡美芳、簡美慧、何承典、何秀美
何玉燕、洪金枝、簡民、簡俊民、簡廷恩、簡松欽、簡秉利
、簡秉峙、簡坤永、簡維進、簡宏洲、廖明珠、簡仁育、簡
躍、簡波、簡助雄、廖怡鈞、廖昭惠、紀煜賢簡輝城、簡
怡娟、簡鳳葵、簡若娉、簡榮賜、簡瑞光、紀建男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
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面積為1,818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經南投縣政
府核定為草屯都市計畫區,而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之
應有部分各如附表六「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土地並
無依法令規定及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訂有不
分割之約定,惟兩造間無法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為協議,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等規定,
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又原共有人簡秋景、簡朝、簡
水河、簡天來、簡正吉均已死亡,併請求其等之繼承人就被
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復因兩造所
有之系爭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若與之原物分割,每人獲
配土地甚微,故系爭土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爰訴請將系爭
土地變價分割,併將變價後價金分配予兩造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褚峰明、褚芝晨、張玉惠、褚宏文、林賜安、林雲、陳育琪 、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 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林雅芬、簡瑞璨、林顯松、王俊 賢、王箳均以:同意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等語。 ㈡林百顯則以:同意原告變價分割之主張,但希望系爭土地拍 賣後能向土地拍定人購買部分面積之土地。
 ㈢除以上被告外,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



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 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 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而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其等辦 理繼承登記,併合併對其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 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 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 判例參照)。經查,本件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簡秋景、簡朝 、簡水河、簡天來、簡正吉均已死亡,其死亡日期分別如附 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然其等如上 開附表所示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於本件分割 共有物事件,併請求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繼承人等分別就上開 原共有人於系爭土地如附表六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所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就系爭土地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 ⒈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如附表六所示共有人所共有,且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六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依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且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各共有人 間尚未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 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37頁至第 5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訴請裁判 分割共有物,即屬有據。
 ㈢系爭土地因人數眾多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予之變賣分割應 屬妥適之分割方法:
 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土地北側臨南投縣草溪路527巷,西南側臨溪州埤排水



幹線,且地上均為雜林木,無建物坐落其上,業經本院會同 兩造履勘現場,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參,審酌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原物分割將致土地細分,恐致 部分共有人即便分得土地,將來恐無法單獨使用或使土地之 分割過於零碎,且恐有部分共有人獲配之土地因無法臨路而 成為袋地,而有紛爭再燃之可能,基此,系爭土地原物細分 予各共有人顯有困難,原告主張變價分割,被告褚峰明、褚 芝晨、張玉惠、褚宏文、林百顯、林賜安、林雲、林彩嬌、 蔣林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 淑慧、林雅芬、王俊賢、王箳到庭同意此分割方案,而採以 變價分配方式,除可透過市場公開競標結果提高系爭土地價 格,各共有人亦可藉由參與競標或優先承買權之行使,達到 與原物分割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相同結果,對全體共有人 應屬公允,堪認本件分割方案應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為適當 ,可兼顧各共有人最大利益、共有人間公平,並發揮系爭土 地最大價值之最適分割方案。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附表五所示之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簡秋景、簡朝、簡水河、 簡天來、簡正吉之繼承人,就其等繼承人於系爭土地如附表 六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原告並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亦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爰依 如主文第六項所示方案分割,諭知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 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 乃形式上形成之訴,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 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本院審酌兩造各 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按附表六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分擔,始為公平 ,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附表一:被繼承人簡秋景之繼承人即林德謨等44人繼 承 人 被繼承人:簡秋景 民國29年8月9日死亡 絕嗣,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靜宜、林明鴻、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褚蕎蓁、褚雨潔、褚世英、褚林寶鏡、褚世彬、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芝晨、張玉惠、褚宏文、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王俊賢、王箳、林雅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等44人。 繼 承 系 統 表 父:簡屋 民國25年8月17日死亡 先於被繼承人簡秋景死亡,未發生繼承。 母:簡恥氏純 民國28年12月28日死亡 先於被繼承人簡秋景死亡,未發生繼承。 弟:簡春鎔 於民國19年6月10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妹:簡氏碧 於民國17年11月2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妹:簡氏淑女 於民國26年8月1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妹:簡氏赤 於民國17年2月24日再出養,未發生繼承。 妹:簡氏寶珠 發生繼承,嗣民國29年12月1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恥木巳、恥陳鴨母 祖父:簡晶 民國13年4月23日死亡 先於被繼承人簡秋景死亡,未發生繼承。 祖母:簡林氏美 民國16年2月10日死亡 先於被繼承人簡秋景死亡,未發生繼承。 祖父:恥木巳 民國31年10月25日死亡 發生繼承,嗣於民國31年10月25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靜宜、林明鴻、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褚蕎蓁、褚雨潔、褚世英、褚林寶鏡、褚世彬、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芝晨、張玉惠、褚宏文、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王俊賢、王箳、林雅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 ⒈長男恥彩,發生繼承,嗣於民國33年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 ⑴配偶林唐月英,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4年7月1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恥兩。 ⑵養女林恥兩,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7年8月1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 ①配偶林維琛,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3年12月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 ②長男林德謨,發生繼承。 ③次男林建智,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 ⓵配偶朱秀英,發生繼承。 ⓶長男林明鴻,發生繼承。 ⓷長女林靜宜,發生繼承。 ⓸次女林紋鳳,發生繼承。 ⓹三女林玟慧,發生繼承。 ④三男林建興,先於民國96年8月25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林佳微林韋如。 ⓵配偶簡美紅,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⓶長女林佳微,發生繼承。 ⓷次女林韋如,發生繼承。 ⑤長女林招,於民國43年8月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⒉次男恥溪源,發生繼承,嗣於民國36年2月27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禇蕎蓁、禇雨潔。 ⑴配偶陳洪芩,發生繼承,嗣於民國79年6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褚定。 ⑵長男恥根,於民國33年2月22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⑶次男褚定,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7年11月4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禇蕎蓁、禇雨潔。 ①配偶簡惠敏,於民國91年間離婚,未發生繼承。 ②長女褚蕎蓁,發生繼承。 ③次女禇雨潔,發生繼承。 ④三女褚嘉瑩,於民國78年3月1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⑷長女恥恭子,於民國31年9月10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⒊三男恥林溪荷,於民國26年6月1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⒋四男恥溪但,於民國5年1月24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⒌五男褚溪河,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3年5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褚林寶鏡、褚世彬、褚世英、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宏文、褚芝晨、張玉惠。 ⑴配偶褚林玉葉,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7年4月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褚林寶鏡、褚世彬、褚世英、褚羽蓮、褚峰明、褚宏文。 ⑵長男褚連欽,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褚林寶鏡、褚世彬、褚世英、褚羽蓮。 ①配偶褚林寶鏡,發生繼承。 ②長男褚世彬,發生繼承。 ③次男褚世英,發生繼承。 ④長女褚羽蓮,發生繼承。 ⑶次男褚連永,發生繼承。 ⑷三男褚連庭,於民國46年5月3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⑸四男褚峰明,發生繼承。 ⑹五男褚宏文,發生繼承。 ⑺長女褚素廟,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4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褚芝晨、張玉惠。 ⒍六男恥溪川,於民國17年9月19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⒎長女簡恥氏純,於民國28年12月28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⒏次女恥氏金蘭,於民前3年5月2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⒐三女林恥金花,發生繼承,嗣於民國56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 ⑴配偶林南興,發生繼承,嗣於民國70年2月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 ⑵長男林百顯,發生繼承。 ⑶次男林鐘,於民國32年8月9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⑷三男林百清,於民國37年5月1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⑸四男林賜安,發生繼承。 ⑹長女林雲,發生繼承。 ⑺次女林彩玉,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 ①配偶陳茂榮,發生繼承。 ②長男陳育琪,發生繼承。 ③次男陳育成,發生繼承。 ④三男陳志明,發生繼承。 ㈧三女林彩嬌,發生繼承。 ㈨四女蔣林彩描,發生繼承。 ㈩五女林彩圓,發生繼承。 ⒑四女王褚玉葉,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3年12月2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 ⑴配偶王寬宏,於民國61年4月15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⑵長男王俊男,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 ⑶次男王俊魁,先於民國92年10月27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 ①配偶林素梅,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②長男王景正,發生繼承。 ③長女王淑玲,發生繼承。 ④次女王淑真,發生繼承。 ⑤三女王泳心,發生繼承。 ⑷三男王俊賢,發生繼承。 ⑸長女王箳,發生繼承。 ⑹次女林王麗華,先於民國83年4月21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人為林雅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 ①配偶林阿盛,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②長女林雅芬,發生繼承。 ③次女林雅貞,發生繼承。 ④三女林珮瑜,發生繼承。 ⑤四女林惠萍,發生繼承。 ⒒養女恥氏千金,於民國6年10月10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祖母:恥陳鴨母 發生繼承,嗣於民國43年1月2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靜宜、林明鴻、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褚蕎蓁、褚雨潔、褚世英、褚林寶鏡、褚世彬、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宏文、褚芝晨、張玉惠、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王俊賢、王箳、林雅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 ⒈長男恥彩,先於民國33年2月18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 ⑴配偶林唐月英,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⑵養女林恥兩,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7年8月1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 ①配偶林維琛,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3年12月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德謨、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 ②長男林德謨,發生繼承。 ③次男林建智,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朱秀英、林明鴻、林靜宜、林紋鳳、林玟慧 ⓵配偶朱秀英,發生繼承。 ⓶長男林明鴻,發生繼承。 ⓷長女林靜宜,發生繼承。 ⓸次女林紋鳳,發生繼承。 ⓹三女林玟慧,發生繼承。 ④三男林建興,先於民國96年8月25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林佳微林韋如。 ⓵配偶簡美紅,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⓶長女林佳微,發生繼承。 ⓷次女林韋如,發生繼承。 ⑤長女林招,於民國43年8月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⒉次男恥溪源,先於36年2月27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再轉繼承人為禇蕎蓁、禇雨潔。 ⑴配偶陳洪芩,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⑵長男恥根,於民國33年2月22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⑶次男褚定,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7年11月4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禇蕎蓁、禇雨潔。 ①配偶簡惠敏,於民國91年間離婚,未發生繼承。 ②長女褚蕎蓁,發生繼承。 ③次女禇雨潔,發生繼承。 ④三女褚嘉瑩,於民國78年3月1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⑷長女恥恭子,於民國31年9月10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⒊三男恥林溪荷,於民國26年6月1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⒋四男恥溪但,於民國5年1月24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⒌五男褚溪河,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3年5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褚林寶鏡、褚世彬、褚世英、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宏文、褚芝晨、張玉惠。 ⑴配偶褚林玉葉,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7年4月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褚林寶鏡、褚世彬、褚世英、褚羽蓮、褚峰明、褚宏文。 ⑵長男褚連欽,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褚林寶鏡、褚世彬、褚世英、褚羽蓮。 ①配偶褚林寶鏡,發生繼承。 ②長男褚世彬,發生繼承。 ③次男褚世英,發生繼承。 ④長女褚羽蓮,發生繼承。 ⑶次男褚連永,發生繼承。 ⑷三男褚連庭,於民國46年5月3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⑸四男褚峰明,發生繼承。 ⑹五男褚宏文,發生繼承。 ⑺長女褚素廟,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4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褚芝晨、張玉惠。 ⒍六男恥溪川,於民國17年9月19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⒎長女簡恥氏純,於民國28年12月28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⒏次女恥氏金蘭,於民前3年5月25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⒐三女林恥金花,發生繼承,嗣於民國56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 ⑴配偶林南興,發生繼承,嗣於民國70年2月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 ⑵長男林百顯,發生繼承。 ⑶次男林鐘,於民國32年8月9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⑷三男林百清,於民國37年5月1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⑸四男林賜安,發生繼承。 ⑹長女林雲,發生繼承。 ⑺次女林彩玉,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 ①配偶陳茂榮,發生繼承。 ②長男陳育琪,發生繼承。 ③次男陳育成,發生繼承。 ④三男陳志明,發生繼承。 ㈧三女林彩嬌,發生繼承。 ㈨四女蔣林彩描,發生繼承。 ㈩五女林彩圓,發生繼承。 ⒑四女王褚玉葉,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3年12月2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 ⑴配偶王寬宏,於民國61年4月15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⑵長男王俊男,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 ⑶次男王俊魁,先於民國92年10月27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 ①配偶林素梅,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②長男王景正,發生繼承。 ③長女王淑玲,發生繼承。 ④次女王淑真,發生繼承。 ⑤三女王泳心,發生繼承。 ⑷三男王俊賢,發生繼承。 ⑸長女王箳,發生繼承。 ⑹次女林王麗華,先於民國83年4月21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人為林雅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 ①配偶林阿盛,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②長女林雅芬,發生繼承。 ③次女林雅貞,發生繼承。 ④三女林珮瑜,發生繼承。 ⑤四女林惠萍,發生繼承。 ⒒養女恥氏千金,於民國6年10月10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㈣長女:黃美英112年5月13日死亡 繼承人為車仁鵬、車瑀珩、車緹瓈等3人。 ⒈配偶車仁鵬,發生繼承。 ⒉長男車瑀珩,發生繼承。 ⒊長女車緹瓈,發生繼承。 附表二:被繼承人簡朝之繼承人即簡許美容等50人繼 承 人 被繼承人:簡朝 民國49年7月29日死亡 繼承人為簡許美容簡漢欽簡漢柱簡秀梅、簡瑞明洪志昌、洪志成、陳文鴻、陳靖怡、洪荻順、洪晟閔、陳威東、陳建男陳美珠、陳美鳳、陳美蘭、黃簡素越、簡瑞璨、黃素珠簡伯修簡志展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林誠花、林志、林筱曼林錫君、何信漩、何茉辰、林芳治、林弘純、林顯松、李淑女林汶俸、林汶姿林裕益林福助、林佳柔、梁汝富、梁烈成、梁淑媜、梁淑琴、陳簡燕琴、王壽榕、王淑慧、王淑媛、王淑嫻、王紫蓁、王淑芳等51人。 繼 承 系 統 表 配偶:簡林早 民國60年6月13日死亡 繼承人同上 長男:簡筆 先於民國32年2月27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 簡許美容簡漢欽簡漢柱簡秀梅、簡瑞明洪志昌、洪志成、陳文鴻、陳文昱、陳靖怡、洪荻順、洪晟閔、陳威東、陳建男陳美珠、陳美鳳、陳美蘭。 ㈠長男簡瑞隆,於民國44年5月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㈡次男簡瑞興,於民國91年2月19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簡許美容簡漢欽簡漢柱簡秀梅。 ⒈配偶簡許美容,發生繼承。 ⒉長男簡漢欽,發生繼承。 ⒊次男簡漢柱,發生繼承。 ⒋長女簡秀梅,發生繼承。 ㈢三男簡瑞明,發生繼承。 ㈣長女簡銀,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3年8月16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洪志昌、洪志成、陳文鴻、陳文昱、陳靖怡、洪荻順、洪晟閔 ⒈配偶洪吉耀,於民國98年1月1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⒉長男洪志昌,發生繼承。 ⒊次男洪志成,發生繼承。 ⒋長女洪秝湘,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陳文鴻、陳靖怡、洪荻順、洪晟閔。陳文昱拋棄繼承。 ㈤次女簡票,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0年1月29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陳威東、陳建男陳美珠、陳美鳳、陳美蘭。 ⒈配偶陳溪章,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08年7月5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陳威東、陳美珠、陳美鳳、陳美蘭。 ⒉長男陳威東,發生繼承。 ⒊次男陳建男,發生繼承。 ⒋長女陳美珠,發生繼承。 ⒌次女陳美鳳,發生繼承。 ⒍三女陳美蘭,發生繼承。 ㈥配偶簡吳邁連,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次男:簡貳 發生繼承,於民國49年8月15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黃簡素越、簡瑞璨。 ㈠配偶張玉貴,發生繼承,嗣於民國97年4月1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簡瑞璨。 ㈡長女黃簡素越,發生繼承。(與前配偶羅月娥之婚生子女)。 ㈢長男簡瑞璨,發生繼承。 三男:簡崔 於民國23年4月20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四男:簡景祥 發生繼承,於民國79年4月1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黃素珠簡伯修簡志展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 ㈠配偶簡王笑,於民國91年5月21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簡伯修簡志展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 ㈡長男簡瑞溪,於民國90年1月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黃素珠簡伯修簡志展。 ⒈配偶黃素珠,發生繼承。 ⒉長男簡伯修,發生繼承。 ⒊次男簡志展,發生繼承。 ㈢次男簡瑞麟,發生繼承,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 ㈣三男簡瑞讓,發生繼承,於民國105年1月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 ㈤四男簡瑞熊,發生繼承,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 ㈥五男簡瑞東,發生繼承。 ㈦六男簡瑞滄,發生繼承。 ㈧長女簡素珍,發生繼承。 長女:林簡意 發生繼承,於民國77年2月8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誠花、林志、林筱曼林錫君、何信漩、何茉辰、林芳治、林弘純、林顯松、李淑女林汶俸、林汶姿林裕益林福助、林佳柔、梁汝富、梁烈成、梁淑媜、梁淑琴、陳簡燕琴、王壽榕、王淑慧、王淑媛、王淑嫻、王紫蓁、王淑芳。 ㈠配偶林浮,發生繼承,於民國84年12月2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誠花、林志、林筱曼林秀茂林芳彥、林芳治、林弘純。 ㈡長男林碧洞,先於民國74年9月10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林誠花、林志、林筱曼。 ⒈配偶林簡占,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⒉長女林誠花,發生繼承。 ⒊次女林志,發生繼承。 ⒋三女林筱曼,發生繼承。 ㈢次男林秀茂,發生繼承,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林錫君、何信漩、何茉辰、林芳治、林弘純。 ⒈配偶林張玉,發生繼承,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死亡,再轉繼承人林錫君、何信漩、何茉辰、林芳治、林弘純。 ⒉長男林錫君,發生繼承。 ⒊長女林芳彥,發生繼承,於民國103年2月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何信漩、何茉辰。 ⑴配偶何祐愷離婚,未發生繼承。 ⑵長女何信漩,發生繼承。 ⑶次女何茉辰,發生繼承。 ⒋次女林芳治,發生繼承。 ⒌三女林弘純,發生繼承。 ㈣三男林顯松,發生繼承。 ㈤四男林興旺,發生繼承,於民國109年9月3日死亡,再轉繼承人李淑女林汶俸、林汶姿林裕益。 ⒈配偶李淑女,發生繼承。 ⒉長女林汶俸,發生繼承。 ⒊次女林汶姿,發生繼承。 ⒋長男林裕益,發生繼承。 ㈥五男林資昌,發生繼承,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林福助、林佳柔。 ⒈配偶陳彩薇、游麗琴、鄭玲慧離婚,未發生繼承。 ⒉長男林福助,發生繼承。 ⒊長女林佳柔,發生繼承。 ㈦長女梁林秀標,發生繼承,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梁汝富、梁烈成、梁淑媜、梁淑琴。 ⒈配偶梁溪翗,發生繼承,於民國110年2月2日死亡,再轉繼承人梁汝富、梁烈成、梁淑媜、梁淑琴。 ⒉長男梁汝富,發生繼承。 ⒊次男梁烈成,發生繼承。 ⒋長女梁淑媜,發生繼承。 ⒌次女梁淑員,於民國47年1月24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⒍三女梁淑琴,發生繼承。 ㈧次女簡林彩蝦,發生繼承,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死亡,再轉繼承人陳簡燕琴。 ⒈配偶簡瑞章,辦理拋棄繼承。 ⒉長男簡榮梁,辦理拋棄繼承。 ⒊長女陳簡燕琴,發生繼承。 ㈨三女林富子,於民國24年9月26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㈩四女林美齡,發生繼承,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王壽榕、王淑慧、王淑媛、王淑嫻、王紫蓁、王淑芳。 ⒈配偶王銘石死亡,未發生繼承。 ⒉長男王壽榕,發生繼承。 ⒊長女王淑慧,發生繼承。 ⒋次女王淑媛,發生繼承。 ⒌三女王淑嫻,發生繼承。 ⒍四女王紫蓁,發生繼承。 ⒎五女王淑芳,發生繼承。 五女林賢子35年9月7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次女:簡氏飲 於民國9年11月10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三女:簡氏食 於民國14年5月20日出養,未發生繼承。



附表三:被繼承人簡水河之繼承人即簡妙恩等5人繼 承 人 被繼承人:簡水河 民國100年2月5日死亡 繼承人為簡妙恩、簡杏恩、簡文燦、簡美珍、簡素貞。 繼 承 系 統 表 配偶:簡白彩英 民國103年3月10日死亡 繼承人同上 長男:簡文裕 先於民國95年10月2日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其繼承人為 簡妙恩、簡杏恩 ㈠配偶嚴婉玲,非代位繼承人,未發生繼承。。 ㈡長女簡妙恩,發生繼承。 ㈢次女簡杏恩,發生繼承。 次男:簡文燦 發生繼承。 長女:簡美珍 發生繼承。 次女:簡素貞 發生繼承。 附表四:被繼承人簡天來之繼承人即簡榮榆等9人繼 承 人 被繼承人:簡天來 民國92年10月25日死亡 絕嗣。繼承人為簡榮榆簡榮得簡榮俊、簡美玉、簡美芳、簡美慧、何承典、何秀美、何玉燕。 繼 承 系 統 表 父:簡水義 民國56年7月22日死亡 未發生繼承。 母:簡許敬 民國70年4月11日死亡 未發生繼承。 兄:簡木連 民國101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簡榮榆簡榮得簡榮俊、簡美玉、簡美芳、簡美慧。 ㈠配偶洪秀華,發生繼承,嗣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簡榮榆簡榮得簡榮俊、簡美玉、簡美芳、簡美慧。 ㈡長男簡榮榆,發生繼承。 ㈢次男簡榮得,發生繼承。 ㈣三男簡榮俊,發生繼承。 ㈤長女簡美玉,發生繼承。 ㈥次女簡美芳,發生繼承。 ㈦三女簡美慧,發生繼承。 兄:簡森根 民國23年8月30日死亡 未發生繼承。 兄:簡日星 民國89年5月7日死亡 未發生繼承。 弟:簡金土 民國34年10月25日死亡 未發生繼承。 弟:簡威松 民國87年5月11日死亡 未發生繼承。 長女:簡欵 民國112年8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何承典、何秀美、何玉燕。 ㈠配偶何益鴻,於民國88年9月7日死亡,未發生繼承。 ㈡長男何承典,發生繼承。 ㈢長女何秀美,發生繼承。 ㈣次女何玉燕,發生繼承。 附表五:被繼承人簡正吉之繼承人即洪金枝等4人繼 承 人 被繼承人:簡正吉 民國89年4月10日死亡 繼承人為洪金枝、簡民、簡俊民、簡廷恩。 繼 承 系 統 表 配偶:洪金枝 發生繼承。 長男:簡民 發生繼承。 次男:簡俊民 發生繼承。 長女:簡廷恩 發生繼承。 附表六: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分配表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黃淑玲 1/18 1/18 簡四通 3060/58752 3060/58752 林德謨、朱秀英、林靜宜、林明鴻、林紋鳳、林玟慧林佳微林韋如褚蕎蓁、褚雨潔、褚世英、褚林寶鏡、褚世彬、褚羽蓮、褚連永、褚峰明、褚芝晨、張玉惠、褚宏文、林百顯、林賜安、林雲、陳茂榮、陳育成、陳育琪、陳志明、林彩嬌、蔣林彩描、林彩圓林貴美、王國良、王國權、王國洲、王淑慧、王淑玲、王景正、王淑真、王泳心、王俊賢、王箳、林雅芬、林雅貞、林珮瑜林惠萍 公同共有 2040/36720 連帶負擔 2040/36720 簡許美容簡漢欽簡漢柱簡秀梅、簡瑞明洪志昌、洪志成、陳文鴻、陳靖怡、洪荻順、洪晟閔、陳威東、陳建男陳美珠、陳美鳳、陳美蘭、黃簡素越、簡瑞璨、黃素珠簡伯修簡志展簡瑞東、簡瑞滄、簡素珍、林誠花、林志、林筱曼林錫君、何信漩、何茉辰、林芳治、林弘純、林顯松、李淑女林汶俸、林汶姿林裕益林福助、林佳柔、梁汝富、梁烈成、梁淑媜、梁淑琴、陳簡燕琴、王壽榕、王淑慧、王淑媛、王淑嫻、王紫蓁、王淑芳 公同共有 952/36720 連帶負擔 952/36720 簡妙恩、簡杏恩、簡文燦、簡美珍、簡素貞 公同共有 816/36720 連帶負擔 816/36720 簡榮榆簡榮得簡榮俊、簡美玉、簡美芳、簡美慧、何承典、何秀美、何玉燕 公同共有 1/1152 連帶負擔 1/1152 洪金枝、簡民、簡俊民、簡廷恩 公同共有 1/90 連帶負擔 1/90 簡松欽 2686/36720 2686/36720 簡秉利 127/36720 127/36720 簡秉峙 128/36720 128/36720 簡坤永 323/36720 323/36720 簡維進 961/14688 961/14688 簡宏洲 15732/0000000 15732/0000000 廖明珠 864/18360 864/18360 簡仁育 1/90 1/90 簡躍 147/13770 147/13770 簡波 147/13770 147/13770 簡助雄 1913/73440 1913/73440 廖怡鈞 3743/440640 3743/440640 廖昭惠 289/36720 289/36720 紀煜賢 73931/220320 73931/220320 簡輝城 816/36720 816/36720 簡怡娟 784/36720 784/36720 簡鳳葵 956/73440 956/73440 簡若娉 956/73440 956/73440 簡榮賜 510/36720 510/36720 簡瑞光 784/36720 784/36720 紀建男 1/18 1/18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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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